(2017)陕0821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苏总亮与高埃宽、高爱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总亮,高埃宽,高爱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苏总亮,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埃宽,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爱则,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高埃宽(系被执行人高爱则之夫)即本案共同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45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埃宽、高爱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苏总亮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埃宽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收入、被执行人高爱则的工资收入,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孟 坤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