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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民法院、徐怀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徐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怀勇,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盗窃罪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3)高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25号���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