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长海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李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李长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长海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腾退土地拆除违法建筑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