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小会、曹晓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会,曹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095号人杨栋,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申请执行人李小会,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袁振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被执行人曹晓会,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袁文力,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杨栋、杨栋、李小会申请执行袁振朋、曹晓会、袁文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振朋、曹晓会、袁文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袁振朋、曹晓会、袁文力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