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广平、刘现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平,刘现文,崔瑞风,张建昌,刘朝君,刘保证,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543号申请人王广平,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现文,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崔瑞风,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朱莘县王庄集镇棉厂院内。被执行人张建昌,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朝君,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保证,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刘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王广平与刘现文、崔瑞风、张建昌、刘朝君、刘保证、刘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