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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仪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程仪香,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杨世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仪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5民初581-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有限额内先予支付申请人程仪香医疗费等相关费用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仪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了赔偿款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程仪香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5执1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已于2017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