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伟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增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802执3533号被拘留人:郑伟增公民身份号码:×××1129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与孙宝金、潘凤秀、林兆兵、王银千、林淼、郑伟增(2016)浙0802执353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郑伟增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