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伟伟、孙增珠与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伟,孙增珠,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770号原告:刘伟伟,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孙增珠,女,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必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伟、孙增珠与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伟、孙增珠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伟、孙增珠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伟、孙增珠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伟伟、孙增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