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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艾志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艾志明,温延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92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11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9268999-2。法定代表人:张凤英,经理。被执行人艾志明,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温延飞,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辰昊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志明、温延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9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