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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兴中、宋桂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兴中,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346号申请执行人:邹兴中。被执行人:宋桂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兴中与被执行人宋桂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兴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兴中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522执2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