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庆荣、董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荣,董小红,田道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荣,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董小红,女,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田道岭,男,住聊城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庆荣依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后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份之前偿还此笔债务,申请人同意了这一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3272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