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陆荣茂、胡春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荣茂,胡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陆荣茂,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胡春红,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陆荣茂与被执行人胡春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国土、房产、林业、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闽0783执1127号执行裁定书,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胡春红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但该车辆无法查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为此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荣东审判员 刘毓明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