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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世霞申请执行刘梅梅樊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世霞,刘梅梅,樊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付世霞,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和谐小区。被执行人刘梅梅,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龙龙安府2号楼2单元1701室。被执行人樊静,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B区8号楼15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世霞与被执行人樊静,刘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3日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