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与任学俊、任学勇、史学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史学忠,任学勇,任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2团八一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82718238M。负责人袁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史学忠,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奇台县。被执行人任学勇,男,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奇台县。被执行人任学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奇台县。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与史学忠、任学勇、任学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自行与被执行人史学忠、任学勇、任学俊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时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