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3765霍小雨与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小雨,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765号原告:霍小雨,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必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小雨与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小雨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小雨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小雨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小雨、张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