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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京与邹志华、范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2612号原告李京���被告邹志华。被告范桂兴。被告卢夏明。原告李京与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京借款1200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至同月11日。2017年2月26日,被告卢夏明通过转账的方式归还借款20000元,同年3月4日,被告卢夏明再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借款30000元。剩余借款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至今未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京借款120000元,同日,原告李京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新桥支行向被告邹志华的账户转账120000元,收到借款后,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11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卢夏明于2017年2月26日归还借款20000元,于2017年3月4日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未及时归还剩余借款70000元,遂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邹志华的身份证、被告范桂兴的身份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二张、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可以��定。本院认为,原告李京与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三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借款70000元,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归还借款7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京借款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邹志华、范桂兴、卢夏明承担。如不服本��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保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