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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戴长山与徐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长山,徐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2528号原告戴长山,男,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恩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戴长山与被告徐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长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恩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戴长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通过徐克温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假如原告需要现金时,被告本息一次还清。结果原告需要现金向其索要时,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至今未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徐恩强未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戴长山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一份,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0日,徐恩强因经营向戴长山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该款经戴长山催要,徐恩强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戴长山与徐恩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款项经戴长山催要,徐恩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戴长山要求徐恩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恩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戴长山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恩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