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莫程程与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程程,王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莫程程,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王亚东,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程程与被执行人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亚东于2017年4月21日被我院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莫程程与被执行人王亚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亚东于2017年4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莫程程15000元,剩余执行款15000元,六个月内给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莫程程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为其执行,现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