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任宣权、田会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宣权,田会更,刘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任宣权,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田会更,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刘京林,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任宣权与被执行人田会更、刘京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宣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会更、刘京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会更、刘京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