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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诉被告王海娇、徐泉明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王海娇,徐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4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广信路66号。负责人:贺英男,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婧雯、XX,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娇,女,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徐泉明,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诉被告王海娇、徐泉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44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