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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浩特市郝德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郝德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93号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裕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学,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郝德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郝德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科菲特饲料(齐齐哈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兰浩特市郝德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的存款171,000.00元予以冻结。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