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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折喜利申请执行郝慧、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喜利,高峰,郝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折喜利,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慧,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折喜利与被执行人高峰、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因申请人申请撤销(2015)东民初字第6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665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