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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陈亚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李子甫,陈亚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467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住农安县青山口乡街内。法定代表人:邵永艳,行长。被告:李子甫,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告:陈亚芹,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告李子甫、陈亚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