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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执复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南昊德实业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复84号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南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法定代表人:李发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旗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负责人:宋丁,该支行行长。复议申请人河南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德公司)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阳中院)(2017)豫13执异27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阳中院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旗县支行(以下简称社旗农发行)与昊德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社旗农发行申请,该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豫1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昊德公司在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社旗农信联社)票面金额为1803.1111万元的股金(每股票面金额1元)。昊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其在社旗农信联社购买股权为1803万股,根据社旗农信联社2016年12月31日前的股权市场估值和最新增资募股结果显示,该联社市场价值为3元/股,申请人1803万股股权价值为5409万元,查封法院在执行(2017)豫1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将申请人在社旗农信联社价值5409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构成超标的查封,请求超标的部分予以解冻。南阳中院经异议审查查明,异议人昊德公司于2015年前先后在社旗农信联社购买股金票面金额为1803.1111万元。2016年12月28日南阳银监分局以宛监银复〔2016〕85号文件同意社旗农信联社募集新股方案。该方案规定,社旗农信联社定向募股方案确定本次按每股3元定价,其中每股面值1元部分用于增加股本金,剩余每股2元部分用于消化本联社不良资产……本次定向募集的股本金和原股本金一样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南阳中院认为,该院依据申请人社旗农发行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昊德公司在社旗农信联社股金票面金额为1803.1111万元。冻结前社旗农信联社于2016年12月28日募股时,确定每股定价1元,每认购1股需消化该联社2元不良资产。但股金价值的确定除按照单位的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外,还会参照单位的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市场预期等因素和银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每股实际价值。昊德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冻结时每股股金的价值为3元,故其主张该院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豫13执异279号执行裁定,驳回河南昊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昊德公司以与异议阶段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南阳中院(2017)豫13执异279号执行裁定,并对股金超标的额冻结部分予以解除冻结。本院对南阳中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南阳中院在异议审查期间曾就2016年11月6日募股之前的股金能否按每股3元确定股金价值函询社旗农信联社,该联社函复:一、我联社2012年12月10日募股时按照每股1元募集,每认购1股需消化我联社0.1元不良资产。2016年12月28日募股时,报经南阳银监分局批复,每股定价1元,每认购1股需消化我联社2元不良资产。募股原则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二、股金定价除按照单位的资产净值等财务指标外,还会参照单位的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市场预期等因素和银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每股实际价值。本院认为,本案中南阳中院不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情形。社旗农发行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为4500万元,南阳中院依法冻结昊德公司在社旗农信联社票面金额为1803.1111万元的股金符合法律规定,昊德公司称其每股股金的实际价值为3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社旗农信联社对每股股金的实际价值亦未认定,故昊德公司主张南阳中院存在超标的额冻结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河南昊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执异279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