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异94号申请人(被执行人)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崇礼县四台嘴乡窑子湾村。法定代表人罗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盛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乐美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多乐美地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多乐美地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即多乐美地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2017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异33号执行裁定:准许异议人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多乐美地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又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多乐美地公司称,本案中仲裁员陈文违反了《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没有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特250号案件开庭审理时,建筑装饰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张庆向法庭证实了,张庆和仲裁员陈文都是资深律师,早年前就相识,陈文没有披露该信息,达到了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请求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并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询问笔录等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裁决:被申请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结算人民币9577719.99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400271.08元、支付律师费815598.21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本案合同项下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施工日志和《质量保修承诺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等。2017年1月3日,本院立案该案。2017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2号执行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18326.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7年5月10日,因建筑装饰公司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本院作出(2017)冀07执2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2017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恢14号执行通知:责令多乐美地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9577719.9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2400271.08元(暂计算到2016年10月7日)及相关费用。同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恢14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18326.2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恢14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崇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1、查封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嘴乡窑子××村土地号为崇国用(2009)字第9003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5246平方米折202.896亩)。2、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宗土地转让、抵押、买卖等相关事宜。3、查封期限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2017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冀07执恢14号查封公告,查封:1、位于张家口市××嘴乡窑子××村的多乐美地酒店式公寓(白桦酒店)7407.81平方米及全部室内设施;2、上述建筑附属设施:锅炉房245平方米、室外供电、供水、消防、排水管线、通行道路及院前停车场。查封期限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被执行人可继续经营,但应自查封之日起的每日经营收入汇总后于下一周的转入本院执行专户。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租赁、承包、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多乐美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仲裁员陈文与建筑装饰公司仲裁代理人张庆关系密切,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申请人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故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100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玉审判员 赵芙琳审判员 何运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金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