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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万红玉与苏玉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红玉,苏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万红玉,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苏玉杰,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63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玉杰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唐山路100号“上海城”住宅小区A-13#楼1单元4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房产证号:20××28、20××29)及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者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