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毕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毕国忠,毕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08553668。法定代表人李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逸清,律师。被执行人:毕国忠,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毕保华,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毕国忠、毕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7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