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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秀环与林平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环,林平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15号原告:林秀环,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林平妹,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林秀环与被告林平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林秀环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秀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和林平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林秀环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秀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秀环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吴文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