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凤河、张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河,张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河,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住定兴县。被申请执行人:张蒙,女,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刘凤河申请张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8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焦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