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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汤晓青、梅丽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晓青,梅丽仁,姚天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744号申请执行人汤晓青,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梅丽仁,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姚天豪,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晓青、梅丽仁与被执行人姚天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09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晓青、梅丽仁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323096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华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