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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388号原告:顾某,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陈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魏清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