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新利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新利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王文刚,洪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法定代表人陆晓航。被执行人浙江新利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路36号。法定代表人洪润玲。被执行人浙江快活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沈村。法定代表人洪润玲。被执行人王文刚,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洪润玲,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利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王志宏执 行 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