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东与谢旭东、叶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谢旭东,叶少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2813号原告:陈东,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谢旭东,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叶少静,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埔顶巷**号。现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东与被告谢旭东、叶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被告叶少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旭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2016年3月25日借款10000元及利息2786元,2016年3月26日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80元,2016年4月12日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400元(共计本金25000元及利息6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谢旭东因生产需要于2016年3月25日借款10000元,3月26日借款10000元,4月12日借款5000元共计25000元,均约定月息2%,被告谢旭东当场向原告陈东出具借条一张,并亲笔签名、捺印,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之后原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目前被告本息分文未还。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责任。谢旭东未作答辩。叶少静辩称,原告所述的借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希望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旭东因生产需要于2016年3月25日、3月26日、4月12日向原告借款三次,金额分别为10000元两笔、5000元一笔,共计25000元,三笔均约定月息2%。被告谢旭东向原告陈东出具借款单三张,并亲笔签名、捺印,原告均以现金方式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被告陈述在案为凭。另查明,被告谢旭东与被告叶少静于2005年10月8日在连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谢旭东向原告陈东借款25000元,有被告谢旭东出具的借条在案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共计6966元,三笔借款均约定月息2%,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数额截止今天未超出法律的利息范围,故应予支持。被告谢旭东与被告叶少静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少静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旭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旭东、叶少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东借款25000元及利息69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谢旭东、叶少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