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国莲、左光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莲,左光申,华秀玲,左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莲,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左光申,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华秀玲,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左祖亮,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莲与被执行人左光申、华秀玲、左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华秀玲的银行存款31417元,其中31215过付申请执行人,202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左光申、华秀玲、左祖亮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3270元,已执行31215元,未执行220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