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连胜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胜,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李连胜,男,1960年7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李龙,男,1987年12月3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连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83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