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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吉福与刘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吉福,刘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宋吉福。被执行人刘承龙。申请执行人宋吉福与被执行人刘承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66454.17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