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新桥申请执行张俊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桥,张俊辉,马利军,吴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人县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俊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利军,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涣涛,男,汉族.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3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俊辉、马利军、吴涣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新桥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俊辉、马利军、吴涣涛的银行存款120万及逾期利息。二、对被执行人张俊辉、马利军、吴涣涛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价等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辉审判员 马卫红审判员 崔亚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