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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旭与被执行人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杨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旭,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中文,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韩旭与杨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