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法定代表人:尹天君,经理。被执行人:张波,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925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是没有签收查无此人。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