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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红云、贾洪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云,贾洪全,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136号申请人王红云,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贾洪全,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驻所地:莘县商业街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贾洪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红云与莘县洪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贾洪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