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与金海山所有权确认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图们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曹晓东。被执行人金海山,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海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1)图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将房产证号为图房产证市区字第8103号房屋产权变更为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图们市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金海山名下房屋产权变更为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图们市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的(2011)图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