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傅五生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五生,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544号原告:傅五生,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李浩(又名李强),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五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维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