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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执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万庆、王满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万庆,王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8执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万庆,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委托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满生,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4********。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集合村塔得下2号,组织机构代码08714631-9。申请执行人肖万庆与被执行人王满生、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满生、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肖万庆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万元,承担诉讼7067元,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满生、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企业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查明被执行人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川县××投资开发××天地楼盘××地下车库及储藏间(柴火间)若干,并对其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万元,诉讼费70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一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满生、遂川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肖万庆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肖万庆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