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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谭华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谭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77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梁宗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伟,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达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谭华乐,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申请人谭华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10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4125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5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谭华乐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学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明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