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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继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97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刘继荣,男,1971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文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2014)梅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继荣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承担罚金60000元,赔偿被害人损失203000元,合计263000元。但被执行人刘继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6年9月12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骞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郭惠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