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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怡辉、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怡辉,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怡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大路355号。法定代表人:张欲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洪涛,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徐怡辉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三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第8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怡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夏旭东审判员 范艾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云倩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