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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邵泽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258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对原告邵泽明与被告王树槐、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9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25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三行“考虑其在沧州住院治疗,本院酌定200元”补正为“考虑其在沧州住院治疗,本院酌定300元”。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玉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