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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3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闫文杰的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05号之三移送单位: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闫文杰,男,44岁,汉族,万荣县人。闫文杰持有假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文杰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31日划拨被执行人100元,另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了被执行人涉案款1930元,抵顶罚金,已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