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3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闫文杰的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305号之三移送单位: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闫文杰,男,44岁,汉族,万荣县人。闫文杰持有假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8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文杰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31日划拨被执行人100元,另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扣押了被执行人涉案款1930元,抵顶罚金,已上缴国库。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3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