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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与吉亚图、毕力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吉亚图,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太仆寺旗鑫源村镇银行,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建设南街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吉亚图,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太仆寺旗贡宝拉格苏木政府职工.被执行人毕力格,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太仆寺旗贡宝拉格苏木政府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2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吉亚图、毕力格工资已冻结。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宝 花审判员 王冬生审判员 程俊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