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德学和四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学,四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孟德学,男,汉族,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德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2225元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军